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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6-03-0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

2.《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

3.《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5〕13号)

二、起草过程

按照文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市人社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月11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6〕4号)。

三、主要内容

调整后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615元提高至1768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由1710元提高至1872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445元提高至1640.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由1530元提高至1737元。

 

               文件: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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