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1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
| 文号: | 抚人社发〔2026〕4号 | 发布日期: | 2026-02-25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有关规定,结合《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5〕13号)精神,为更好的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615元提高至1768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由1710元提高至1872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445元提高至1640.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由1530元提高至1737元。
3.调整后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抚人社规〔2024〕1 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