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
2.《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辽人社函〔2024〕65号)
3.《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4〕4号)
二、起草过程
按照文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市人社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29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抚人社规〔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调整后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标准如下: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61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71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44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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