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
文号: | 抚人社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有关规定,结合《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4〕4号)精神,为更好的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61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71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44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530元。
3.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