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进行政处罚标准的阶梯化、明细化,更具操作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制定本指导标准。
二、制定过程
为规范不同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同案不同罚等情况,市人社局于2023年7月份开始起草制定本指导标准,经市人社局官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市人社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印发之日实施。
三、主要内容
《指导标准》明确规定了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职权名称、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和指导标准。针对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责改不改;对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责改不改;对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责改不改;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责改不改;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责改不改;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责改不改;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责改不改;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责改不改;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责改不改;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且责改不改等10种违法情形。人社部门可依据具体违法行为的程度、涉及金额、涉及人数等作出不同等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内容亮点
《指导标准》明确了不同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避免了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不同的情况,在法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将违法行为再细分成几个阶次,每个阶次制定不同的量罚标准。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推动形成“不敢欠薪、不能欠薪、不愿欠薪”的社会氛围。
文件: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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