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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3-08-24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指导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的通知
文号: 抚人社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8-29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指导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的通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合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际,现制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此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2〕3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824

(此件公开发布)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部分)
序号职权名称法律依据名称处罚依据违法情形指导标准职权
种类
条号款号项号具体规定内容
1对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内。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罚款。
罚款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内。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内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
2对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内。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罚款。
罚款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内。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内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
3对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内。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罚款。
罚款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内。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内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
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内。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内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内。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内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5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总承包合同价款3000万以内。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内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总承包合同价款3000万以上1亿以内。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内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总承包合同价款1亿以上;
2.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6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内。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内罚款。罚款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内。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内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7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涉及时长1个月以内。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内罚款。罚款
涉及时长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内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时长3个月以上;
2.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8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涉及时长1个月以内。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内罚款。罚款
涉及时长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内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时长3个月以上;
2.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9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位置不醒目。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内罚款。            罚款
维权信息告示牌缺少法定内容。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内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2.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10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且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部分材料。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内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全部材料。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违法情形和指导标准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以内”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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