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关于抚顺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通知》的背景及必要性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15号)及《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6]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抚顺实际,2017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关于抚顺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抚人社发[2017]112号),进一步明确先行支付的对象、经办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该文件期限已满,结合实际工作重新发文。
二、制定起草和签发过程
文件期限即将到期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求了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局务会研究讨论通过,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30个工作日,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后正式印发文件。
三、主要内容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15号)及《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6]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和申请先行支付所需提供的资料予以明确。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的(不包括本人或其亲属要求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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