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24年全市职称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发〔20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我市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工程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并与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驻我市的中省直单位、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符合评审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般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评审专业
抚顺市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工程系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林草、水利、安全、冶金、纺织、石化、建材、轻工、机电、质量技术监督、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评审标准
2024年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坚持破除“四唯”。
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请按照2024年度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
林草行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林草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20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水利行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水利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23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建设行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56号) 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安全工程专业:按照《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行业:按照《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标准》(辽人社职〔2023〕47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自然资源行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14号)
交通运输行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辽人社职 〔2022〕33号) 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1〕48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工程系列相关行业:按照《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工程系列医药行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辽人社职 〔2022〕25号) 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卫生系列医药专业:按照《关于公布<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18号) 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经济系列:按照《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0号)及省、市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四、评价方式
工程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是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综合分数,按规定的评审通过率,以例会投票表决的形式,确定最终评审通过人员。参评人员综合分数满分100分,其中,量化赋分占总分权重60%,答辩分占总分权重40%。
为确保评审质量,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
2024年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经省人社厅同意,由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代我市评审。请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辽宁省工程系列相关行业(含工艺美术)、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工信人事〔2024〕84号)要求组卷参加评审。
2024年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评价,经省人社厅同意,由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代我市评审,请参评人员按按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应急人事〔2024〕3号)要求组卷参加评审。
五、申报程序
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
(一)申报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申报人按照相应的职称标准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民主评议。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可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综合考评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择优确定本单位申报人选。
1.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负责对申报人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初审。须对申报人提交的学历、资历、特别是业绩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2.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和《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规定,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审核和推荐意见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审查不严的,评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就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同一业绩成果在不同年份、不同申报人重复使用,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同一业绩成果确由多人合作完成,请在申报材料中对申报人完成该项业绩的具体部分加以说明。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集中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肃履行公示制度,公示文件须规范严谨,公示文件内容应包括: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资历条件等,特别是业绩成果包括的项目、课题、奖项、专利、规范标准、研究成果、荣誉等内容要逐一罗列清晰明了准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文件应张贴在单位醒目位置,接受群众的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所在单位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或未核实清楚的)的材料剔除。公示期满无异议,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四)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推荐。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同意加盖公章后,统一推荐到评委会办事机构。
六、关于高技能人才参加评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辽人社规〔2019〕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辽人社职〔2023〕43号)精神,明确以下事项要求: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二)高技能人才符合各层级职称评审学历、业绩、论文等基本标准条件的,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的,经单位同意,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负责人,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三)取得《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内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相应评审标准,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七、其他要求
1.申报人员所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是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否则不予认定为有效业绩;申报的获奖证书和相关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获材料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2.奖项主要是指省部(市、厅)级政府奖励和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是指列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科学奖励目录的社会力量奖。
3.主卷装订材料要控制在200页以内。凡未装入主卷内的材料,评审量化赋分时不作为有效材料。
4.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资历年份为周年,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申报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
5.所有参评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须在合格以上方可参评。
6.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40号令),申报人应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7.中省直驻我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须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经省人社厅同意的委托函。
8.所有复印件、打印件均需经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9.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如实提供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已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予以撤销,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10.实行申报材料长期有效制。在评价标准、条件等政策和申报级别未变时,需再次申报人员,可在提交上一年度报送过并装订完好材料基础上,只需要出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再次申报证明,重新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提交新获得科研成果、业绩贡献等补充材料另行装订成册加盖相应公章。
11.各行业(专业)评审标准文件、《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职称评审公示证明》请到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fsrs.fushun.gov.cn/)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八、报卷时间及地点
1.申报受理时间
10月21日至11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
具体时间安排:
10月21日-22日:水利行业人员
10月23日-25日:林草行业人员
10月28日:技术监督行业(计量、质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工程系列医药行业、卫生系列医药行业人员
10月29日:生态环境行业人员
10月30日-11月1日:交通运输行业人员
11月4日:自然资源行业人员
11月5日-7日:建设行业人员
11月8日:其他工程系列相关专业人员
请各单位做好准备,按照规定时间报卷。
2.报卷地址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近办政务服务驿站(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市社保大厦二楼38号窗口)。电话:52424116
3.评审答辩时间
申报人员答辩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请关注“抚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其他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2024年抚顺市工程系列和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评人员申报表》
2.《2024年抚顺市工程系列和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设置一览表》
3.抚顺市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组卷 要求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