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6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抚顺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抚人社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17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抚顺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评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水平,现将《抚顺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抚顺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各项任务,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按照《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4〕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抚顺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评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水平,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我市辖区内经市内各级人社部门评定,具有为创业人员和创业实体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资质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开放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现孵化基地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类型及模式
第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和创业环境,评定重点群体服务型,行业垂直型,成果转化型,综合服务型等不同类型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以下三种投资运作模式:
(一)政府投资型。孵化基地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并承担日常运营管理。
(二)社会投资型。孵化基地由社会力量(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并承担日常运营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多元投资型。孵化基地通过财政投入、企业融资、社会或个人捐赠等多元化投资建设,独立法人单位承担日常运营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
各级人社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对象及职责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是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包括创业项目(团队)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创业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一)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需要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一创业实体入驻不同创业孵化基地累计不超过5年。
(二)同一个创业者(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创业实体入驻不同创业孵化基地,累计不超过3家。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场地保障、信息发布、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
(一)场地保障。为入孵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条件和物业保障服务。
(二)信息发布。发布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等政策服务信息;发布创业服务机构(场所)、创业活动等服务信息。
(三)创业指导。提供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政策、经营管理等咨询解答服务;提供项目分析、开业指导等服务。
(四)创业孵化。提供项目入孵指导、场地设施共享、创业政策申办指导、人力资源等服务。
鼓励创业孵化基地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展示交流、资源对接等活动。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应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配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家指导团队,申请时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的创业场地和完善的基础设施,场地面积应达到一定规模,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有集中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孵化服务场地,场地内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等基本条件要求。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基础管理制度,以及系统规范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循环孵化和退出机制。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认定
第九条 建设登记
(一)申请。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县区人社部门现场审核运营单位资质、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申请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登记。
(三)指导建设基地。县区人社部门指导基地建设,在建基地完善服务,吸纳创业企业入驻。
第十条 资格认定
(一)申请。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县区人社部门现场审核运营单位资质、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入驻服务对象的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服务对象带动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各项创业服务开展情况的档案记录等。
(三)公示。评审认定结束,在县区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认定。公示期满后,由县区人社部门命名认定。
第六章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第十一条 经县区人社部门资格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各县区组织自愿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资质。经营规范,稳定运营2年以上(建设期不计算在内),社会信誉良好,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优先吸纳大学生、青年创业者、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项目;注重引入新质生产力,鼓励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的创业项目入驻。
(二)规模条件。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米,孵化场地产权清晰,租用场地有明确的租赁合同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申报之日算起),有集中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孵化服务场地;在基地注册且成立不满三年的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10户。
(三)服务团队。孵化基地应为每10户创业实体配备不少于1人的服务人员。孵化基地需将基地信息和在孵实体信息及时录入“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四)服务成效。在孵创业实体中30%以上是创业带头人企业。
第十二条 申报要件
1.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基本建设情况、当前运营情况以及下步工作设想等);
2.县(区)认定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3.《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认定表》(附件1);
4.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制度、循环孵化制度、退出孵化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及服务团队人员佐证材料;
6.基地进驻企业名册和带动就业人员相关佐证材料(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保险缴纳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临时用工协议及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
7.创业带头人企业名单;
8.基地与企业签订的入孵协议复印件。
第十三条 评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县区人社部门实地审核运营单位资质、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入驻服务对象的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服务对象带动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各项创业服务开展情况的档案记录等。
(三)复审。由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复审结束后,由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社局提交复审合格拟认定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认定。公示期满后,由市人社局命名认定。
第七章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补助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基地内注册、实地办公、成立不满3年入孵创业企业不少于10户,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达到30人(含)以上。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
给予上一年度基本运营(水电暖、物业管理费、场地租金等支出)和公共服务(针对本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的创业培训、创业活动、创业项目对接、法律援助、财务代理等费用支出,其中法律援助、财务代理等第三方服务费用申报比例不超过公共服务类总费用的50%)等费用50%的运营补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注册并实地经营的孵化企业10户(含)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达到30人(含)以上的基地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助;
(二)对注册并实地经营的孵化企业20户(含)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达到60人(含)以上的基地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运营补助;
(三)对注册并实地经营的孵化企业40户(含)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达到120人(含)以上的基地给予每年最高40万元的运营补助。
同一创业企业只能在一家孵化基地作为孵化企业计算户数。享受国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的(不包含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兼得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国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要件
1.《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补助申报审批表》(附件2);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地基本建设情况、基地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情况、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情况、入驻创业企业及吸纳就业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含入驻企业产值等)、申请理由、下步工作设想及发展前景;
3.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孵化场地使用明细;
5.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制度、循环孵化制度、退出孵化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及服务团队人员佐证材料;
6.基地进驻企业名册和带动就业人员相关佐证材料(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保险缴纳证明);
7.基地与企业签订的入孵协议复印件;
8.补贴年度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注:孵化基地申报补贴材料需提供申请要件(附原件的电子版材料),按归属地由县区人社部门受理并留档,申请要件需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补助的创业孵化基地,将申请材料送至孵化基地所在县区人社部门。
(二)初审。县区人社部门开展材料、实地核实,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复审。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复审。
(四)公示。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对达到补贴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补贴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发放补助。
第八章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社部门对本地区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规范建设、孵化政策、补贴享受等提供有效的业务指导和跟踪服务,统计基地运营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对评估结果合格的保留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对符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政策的及时发放补助;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30日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县(区)级人社部门对县(区)级基地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市人社部门将根据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评定要求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不得随意变更孵化场所的使用性质,如发生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法人、场所搬迁、房屋改造等情况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情况说明,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一)自行放弃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定资格的。
(二)拒绝参加年度评估的。
(三)拒不提交运营情况统计的。
(四)经查实存在伪造入孵企业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情形的。
(五)运营管理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
(六)运营单位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丧失运营能力,已倒闭、歇业、停产的或失去孵化功能的。
(七)1年内被在孵创业实体多次有效投诉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应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的情形。
被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的基地,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视情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社部门作为属地创业孵化基地主管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相关材料和在孵企业真实性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由县区人社部门追回补贴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补贴发放、监管中骗取、挪用专项补贴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创业孵化基地通过“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交基地评定申请,办理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备案等业务,加强对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要对其提出整改意见,30日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孵化基地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的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5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按照此办法执行。《关于印发<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补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66号)随即废止,之前已经发布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定和管理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2.《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经费补贴申报审批表》
附件1
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认定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地名称 | ||||
基地地址 | ||||
邮政编码 | 对外公开电话 | |||
基地批准建设时间 | 年 月 日 | 基地资产性质 | 国有/集体/私有/混合 | |
基地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孵化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
主要服务对象 | 主要孵化行业 | |||
基地资产总值 | 万元 | 是否人社部门所属 | ||
基地资产权属 | (具体单位) | 基地机构性质 | 事业/企业/非企业法人 | |
基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基地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基地运营方式 | 自营/委托/合作 | 基地运营机构 | (具体单位) | |
运营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基地工作人员数量 | 可容纳孵化对象户数(个) | |||
现有孵化对象户数(个) | 累计入住孵化对象数 | |||
入驻企业带动就业人数 | 累计就业人员总数 | |||
孵化场所利用率(%) | 当期入孵实体孵化成功率(%) | |||
基地情况简介 | (主要说明基地所具备的孵化功能、硬软条件情况,请另纸附上) | |||
提供的服务 | □事务代理 □人才服务 □融资服务 □创业辅导 □技术支持 □市场开拓 □信息查询 □管理咨询 □其他服务 | |||
申报单位承诺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和有关责任。
申报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复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 3 份,初审单位、复审单位和申报企业各 1 份。
附件2
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补助申报审批表
孵化基地(全称) | ||||
孵化基地地址 | ||||
孵化基地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注册并实地经营的孵化企业数量 | 户 | |||
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数量 | 人 | |||
上一年度基本运营费 | 万元 | 上一年度公共服务费 | 万元 | |
申请补贴金额 | 万元 | |||
申报单位承诺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相应后果和有关责任。
申报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
基 地 功 能 |
基 地 运 行 情 况 | |
申 请 理 由 | |
初 审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复 审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 2 份,初审单位、复审单位各 1 份。
1、本申报表一式两份,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2、填写内容应实事求是,语言精炼,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
3、如申报表有关栏目空间不够时,可另附页。
4、关于申报表中有关信息的含义:
(1)基本运营(水电暖、物业管理费、场地租金等支出)和公共服务(针对本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的创业培训、创业活动、创业项目对接、法律援助、财务代理等费用支出,其中法律援助、财务代理等第三方服务费用申报比例不超过公共服务类总费用的50%)等费用,准确数值以审计公司审计结果为准。
(2)基地功能—指创业孵化基地能够为创业者所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按实际具有的服务项目据实填报。
(3)基地运行情况—指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后,开展创业孵化过程中提供各项服务情况、取得的创业工作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