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信息名称: |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文号: | 抚人社发〔2023〕15号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大局,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针对省文件“第二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按照《抚顺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发〔2022〕15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费率分别为0.32%、0.48%、0.8%、1.12%、1.44%、1.76%、1.92%、2.24%,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其他事项遵照省文件贯彻执行。请各县区、各部门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对口报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