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引领,聚焦打造新时代“六地”目标定位和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加强和改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实现学徒培养规范化、标准化,有效提升培训规模和质量,促进技能人才对企业发展支撑作用充分发挥,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4〕1号)精神,并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0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现予发布实施。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工作目标。明确了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指导思想、重大意义及实施原则,目标是通过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等方式,组织开展高质量学徒培训,促进技能人才对企业发展支撑作用充分发挥,基本实现学徒培养规范化、标准化,培训规模和质量有效提升。
第二部分是工作措施。一是明确了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责任主体和合作院校,支持建有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站)、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的企业和培训院校发挥设施设备、师资优势,率先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二是明确了新型学徒的培训对象、培养目标、培训方式等。三是明确了新型学徒信息的登记方式。四是提出学徒制培训课程设置、授课方式、教材选用要求。五是对师资队伍和培训场所提出要求。六是提出了教学质量评价和学徒考核评价管理规范。七是明确了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资金来源。
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一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培训院校积极发挥服务保障作用,助力企业开展好学徒制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二是对培训所需费用来源和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提出要求。三是对学徒制培训的监督管理提出要求。
三、需重点说明的事项
(一)企业在新型学徒培养中承担主体责任,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应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二)参加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职工,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转到新岗位(改变职业工种)之日起12个月以内开班培训,否则不得纳入学徒制培训范围。续签合同且未转到新岗位(改变职业工种)的职工不在学徒制培训范围。
高级工的培训期限通常为2年,如遇特殊情况延期完成培训的,延长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企业和培训院校应严格按规定选用学徒制培训教材,培训机构应于培训前将选用的教材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对国家已实施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经培训合格的新型学徒,可按照培养目标直接参加技能等级认定,不受本职业从事年限、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等其他条件限制。
(五)学徒制培训之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目录(含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公开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六)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托全省职业能力管理信息系统,不断优化完善经办服务流程,加强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监督管理,实现从报名、开班、培训、证书发放、资金申请到补贴发放等全过程网上管理,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及合作院校应积极配合,严格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
文件:《关于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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