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有关标准和要求,对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起草签发过程
我局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有关标准和要求,形成《关于调整抚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发布。
三、工作内容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2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9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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