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来
职务: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被委托单位:抚顺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盛长龙
职务:抚顺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队长
一、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对抚顺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进行委托。
二、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行政执法职权(法律、法规授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除外)。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主要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强制法》
3.《劳动法》
4.《劳动合同法》
5.《社会保险法》
6.《就业促进法》
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0.《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
11.《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四、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事实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五、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六、委托时限
委托时限为合同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5年,如委托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任何一方需终止委托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终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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