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承办机构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6日颁布)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2006年修正)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招收、聘用职工情况;(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四)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九)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 随机抽查 |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数量10%;为营造我市营商环境,除举报投诉查处和上级部署专项检查外,以每年公开的行政检查计划为准,不再另行组织检查。 | 抚顺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 |
2 | 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遵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等规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主席令第73号,2012年12月28日颁布)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颁布)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数量10%;为营造我市营商环境,除举报投诉查处和上级部署专项检查外,以每年公开的行政检查计划为准,不再另行组织检查。 | 抚顺市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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