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制定《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 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将适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网站(http://fsrs.fushun.gov.cn)上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公开信息编写规范》的规定,分类和编排信息。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公开的范围。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fsrs.fushun.gov.cn)上查阅《目录》。
2、公开形式。本主要通过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fsrs.fushun.gov.cn)。同时,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触摸屏、户外LED大屏幕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制作相关印刷品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1、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早8:30分至晚5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113008
电子邮箱:fsrsj01@163.com
联系电话:52424388
2、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机关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此申请表可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网上申请,通过网络途径申请的请电话告知我机关。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决定不予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电话举报或投诉。
监督电话:52443216,通信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10号,邮政编码:113008。接待投诉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早8:30分至晚5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抚顺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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