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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失业保险政策清单(申领指南)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9-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在不同用人单位)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发放标准: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61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71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44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530元。

(三)发放期限: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与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挂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满2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3年的,可领取9个月;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9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9年的,可领取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

(四)停发条件: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的、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领金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其遗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抚恤待遇。

(五)续领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六)申请材料:申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七)申领方式:

1.窗口办: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各县(区)分中心

2.网上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https://ggfw.lnrc.com.cn/ehrss/login/

3.掌上办:辽宁人社APP、掌上12333APP、辽事通、电子社保卡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二、大龄失业人员延发失业保险金

(一)发放对象领金期满大龄失业人员。

(二)发放条件当期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待遇标准为原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领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申请材料:免申即享,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申领方式自动续发,无需单独办理

办理时限:时办结。

三、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享受对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其待遇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按照我市职工医保统账结合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基数及费率(不含生育险)政策执行。

(三)申请材料:免申即享,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四)办理方式:办理失业金时同时办理,无需单独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四、医疗补助金

(一)申请条件: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二)待遇标准:补贴标准为女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超过6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额度的,按6个月计发。

(三)申请材料:

1.生育登记单;

2.医学出生证明;

3.住院费用票据。

(四)办理方式:

窗口办: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所属各县(区)分中心

(五)办理时限时办结。

五、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一)申请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待遇标准:放标准参照养老保险在职死亡标准执行,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三)申请材料:

1.遗属身份证件;

2.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原件;

3.遗属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原件;

4.如死者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已注销,需提供遗属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办理方式:

窗口办: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所属各(区)分中心

(五)办理时限时办结。

六、价格临时补贴

(一)享受对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条件: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 3.5%或本地 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0元的,按 20元发放;超过20元的,据实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6%。

(四)申请材料:免申即享,无需提供材料。

(五)办理方式:符合条件自动发放,无需办理。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一)享受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

(二)享受期限:延长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

(三)申请材料:免申即享,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四)办理方式:无需单独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存在欠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全额补足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依法参保登记、如实申报缴费、代扣代缴、及时办理参保增减变动、如实填写失业原因、告知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等相关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履行失业保险相关法定义务以及由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操作不规范、未及时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等原因,影响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如发现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和欺诈骗取失业保险金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咨询电话:

人社政务热线服务平台:1233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52443221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 53998076

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市社保抚顺县分中心024-53888163

市社保清原县分中心024-53033361

市社保新宾县分中心024-55023628

市社保新抚区分中心024-53998115

市社保望花区分中心024-53808226

市社保东洲区分中心024-53787181

市社保顺城区分中心024-53997667

市社保开发区分中心024-538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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