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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86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05-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姬振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给企业减负的意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关心、对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关注与支持。

一、关于工伤保险问题

(一)工伤保险费征缴的相关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确了境内的各类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99年国务院第259号),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增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并明确了强制征缴的措施并规定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二)关于工伤待遇支付的相关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的除外。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欠缴后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对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必要保障。用人单位发生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补齐欠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补支欠费前已由基金支付待遇人员在欠费期间由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

二、关于失业保险问题

(一)失业保险缴费相关政策规定。2000年6月执行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16号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二)享受失业待遇的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关于生育保险问题

201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抚顺市人民政府 第36号令)规定:“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19﹞26号)要求,市医保局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抚医保发﹝2020﹞7号)。目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工作基本完成,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问题亟需解决。为此,市医保局已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解决部分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问题的请示》。这次“两险”合一,为妥善解决生育保险历史问题提供了较好契机。建议对于2020年之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但出现断保的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补缴历史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本金及滞纳金,可对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进行补报;二是不补缴历史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本金及滞纳金, 2020年2月前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可自2020年2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生育费用发生时间为准)。市医保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已出台《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抚医保发﹝2020﹞11号)文件。

四、近年来,我市在降低企业缴费比例方面所做的工作

为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在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方面做了许多具体工作。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了生育保险费;2015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调整至0.5%。每年年预计减轻企业生育保险费负担2300余万元。按省统一规定自2013年以来四次调整降低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由2%降低至0.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低至0.5%;依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抚人社发〔2016〕129号)规定由原按照行业三类五档变为一类至八类,缴费费率由0.7%至2.8%降低到0.4%至2.8%,相应减轻了企业缴费的负担。在新冠炎疫情发生后,我市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减、免、缓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规定,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强力的政策支撑。

您提出的减轻企业负担问题,也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我们已经在省人大、省总工会进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调研中进行了汇报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我们也会积极向省政府政策制定部门(省人社厅、医保局)建议在制定政策时给予适当考虑。同时,我们建议您将此问题向上一级政协提出,以期研究解决。

再次感谢您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在以后的工作中,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全力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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