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兆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办理退休手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档案管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辽档发〔2005〕9号)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档案管理逐步规范、制度不断健全,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因技术落后、生产力低下、人员臃肿等原因,我市大多数国有企业逐步出现关闭、破产、改制现象。九十年代后期,为及时承接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档案资料,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职工个人提供各项社会保险代办服务,市本级先后成立了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和信劳动保障事务咨询服务中心、惠民社会保险代理咨询服务中心3家规模较大的劳动代理服务机构,各县区也相继成立了本地区的劳动代理服务机构。目前,全市共有10家劳动代理机构,承接企业职工档案近50万册。这些代理机构在代办劳动关系认定、退休资格认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为职工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得到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广泛好评。
二、 关于退休审批程序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我市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为方便企业单位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手续,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2015〕3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75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办理程序进行了逐步规范和完善;2015年金保二期系统上线运行,基本实现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了退休审批流程,极大方便了企业单位和职工。
三、目前采取的措施
虽然企业单位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档案管理比较规范,大多数职工的社会保障事务办理也比较方便快捷,但据我们调查了解和实际工作中所见,也个别存在您在提案中提及的情况,比如:因个别关闭、破产、改制企业档案管理不正规造成职工档案丢失(部分缺失)、损毁、涂改严重、记载不详,部分职工因下岗、买断、辞职(辞退)等档案没有及时移交,长时间流落在个人手中甚至丢失,致使职工在办理劳动关系认定或退休手续时,因原始资料无从查找,行政部门无法认定其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劳动关系时段、出生日期等。关于您提出的上述问题,我局目前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
(一)建立特殊问题处理机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建立了突出问题协同处理机制。成立了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仲裁信访科、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劳动关系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等为成员单位的突出问题协调小组,对工作中出现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充分调查研究,想方设法研究解决,穷尽一切办法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切实维护职工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档案丢失问题。因企业单位管理不善或遇水、火灾害等造成职工人事档案丢失,致使职工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时,我们将积极主动与企业、破产(关、停)企业留守机构、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等进行协调沟通,必要时派出专人进行现场调查,帮助职工查找档案及工资台账等原始可靠资料,符合认定劳动关系条件的责成企业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按程序申报,我局给予认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参保缴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权益。
2、档案记载不详问题。由于职工人事档案出现部分缺失、破损、涂改等情况,使职工姓名、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经历等无法认定,我们将及时与职工工作单位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尽最大努力查找相关原始可靠资料,必要时主动到公安、司法、民政、档案馆、武装部等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资料,为职工办理退休相关手续,使职工及时享受养老待遇。
3、档案未按规定管理问题。对于部分职工因开除、除名、辞职、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或因企业关闭、停产、转制等原因使职工档案长期流落于个人手中而无法办理劳动关系认定或退休手续的,我们将协调职工原工作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及时对职工档案资料进行移交保管,按正规程序为职工办理相关业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代理行为,健全和完善约束机制,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近期我局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建立个人档案的通知》,对参保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建立档案进行了规范,要求各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按照规定项目为参保人员开展各项服务。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运用金保二期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共享,进一步细化、优化退休审批流程;适时组织行政审批部门、企业单位、劳动代理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强化窗口服务意识,切实为职工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三)拓宽咨询服务渠道。一是利用抚顺市政务服务网站、抚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等对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办事流程、申办条件、审核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二是利用网站、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宣传单等方式向群众及时更新、准确公开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及办事指南等;三是利用12333咨询平台、设立审批部门便民咨询电话等,及时为群众提供社会保险事务咨询服务。
感谢您对提案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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