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治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中色红透山集体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工伤保险有关情况
截止到2024年12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户14276户;参保人数254498人,实际缴费人数195139人,享受工伤待遇人数13066人(不含矿业集团5837人),工亡待遇1125人。
2024年全年共完成工伤认定1226人(企业797人,死亡 43人,机关、事业255人、个人84人,补正47人),不予认定13人,不予受理4人。完成 34 批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其中: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16批次,共涉及鉴定人数842人。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 18批次,共涉及鉴定人数1905人。
市人社局在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的同时,还积极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培训。2024年培训危险化学品行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70人,矿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分管负责人及专职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82人,机械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分管负责人40人。通过培训从根本上降低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开展工伤预防“进企业”和“进机关”宣传活动。全面而深入地解读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事故预防措施,实现从“要我预防”至“我愿预防”“我会预防”的认识转变,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国家及省对破产、关闭等单位工伤人员的相关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其遗留的工伤职工,可以采取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3.《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八规定: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有内的社会保险费用,其遗留的工伤职工,可以采取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三、近几年我市破产、关闭等单位工伤人员安置有关情况
工伤人员安置问题,历史上一直是政策难点问题,稍不慎重就易引发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目前工伤人员安置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工伤待遇的及时发放;二是遗留工伤人员的日常服务及管理 。
近几年,我市企业破产、关闭后遗留工伤人员主要采取三种办法:一是5—10级在职或退休工伤人员,按照或参照相关政策一次性领取相关待遇后,解除工伤保险关系;二是工伤1—4级及工亡遗属这些不能解除工伤关系的人员,由企业留守机构负责遗留工伤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在预留资金中支付相关待遇,如抚顺铝厂等;三是按国家相关“老工伤”政策,2010年前已经破产的,一次性趸缴相关费用到社保经办机构后,由企业留守机构或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工伤职工的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伤待遇的办理,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工伤基金可以支付的待遇,如龙凤矿,抚顺国化,搪瓷厂等。经过几年的运行来看,由企业全权负责的办法,由于留守机构与工伤人员相互熟悉了解,可以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好的差异化服务,工伤职工最为满意及稳定。由留守机构及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到社保办理待遇的方式工伤职工满意及稳定性较差,经常出现上访问题。
四、2018年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情况
2018年9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8]11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印发《抚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拟在通过资产重组、产权出售、清算关闭等改革方式,使厂办大集体这一特殊经济组织从市场主体中退出,并妥善安置职工。为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我市成立了抚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针对厂办大集体中的工伤人员,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安置意见,即对于5-10级工伤退休职工,参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316号令)第三十九条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中止工伤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1-4的级由留守机构负责。2020年11月25日,市厂办大集体办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抚顺市厂办大集体改革9月29日专题会议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厂办大集体关闭后,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1-4级工伤在职职工和退休工伤人员,其管理由留守机构或托管中心负责。其工伤待遇按《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抚政发[2007]23号)进行测算,并足额预留费用,由留守机构或托管中心负责落实后续相关待遇。
五、关于红透山厂办大集体工伤人员具体安置意见
根据国家、省文件规定及2020年我市厂办大集体工伤人员安置意见,就您提出的工伤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1.建议5-10级工伤退休职工,参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316号令)第三十九条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中止工伤关系,即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2.伤残级别为一级至四级工伤退休职工依据《关于印发〈抚顺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抚政发〔2007〕23号)按以下标准预留资金:
①工伤医疗费:以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至四级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5—6级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一次性缴纳至生命余年。
②生活护理费:以破产、改制或注销解散时的生活护理费为标准,每年按5%的水平递增,计算到生命余年。
③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一次性缴纳至生命余年。
④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下列标准预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核定6个月,退休人员核定3个月;
(2)一次性救济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核定10个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企业破产、改制或者注销解散时工伤职工本人的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按1人享受待遇核定5年供养亲属抚恤金预留基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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