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桂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老人养老问题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进一步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一)关于增加农村老人养老金的问题
我市于2014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9年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方面,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10%。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其中: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1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共同分担。年限基础养老金。为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年限),每超出1年,每人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初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从2014年开始,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于2015、2018、2020年陆续调整到113元,从2022年开始连续三年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至154元。目前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为155.66元。
另一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依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19〕1号)规定,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城乡居民每年可在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中选择较高缴费档次。并且按照缴费补贴调整机制,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应200元至3000元缴费7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对应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得到政府缴费补贴越多,进一步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退休后计发的养老金就越高。2025年,我市将根据国家、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及时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实现全省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80元的基本目标。
另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农民身份的居民自2020年1月1日起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费。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经社保养老系统查询,目前已有农民身份参保人员53457人。
(二)建议针对失能老人和贫困家庭给予特殊的照顾
1.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政发〔2011〕12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1〕13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4〕12号)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从2012年开始,我市县(区)政府每年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截至目前代缴总计150243人次,代缴总金额1502.43万元。其中2024年代缴15751人,代缴金额157.5万元。
2.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破解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难题。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的工作要求,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评估为中度、重度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并发放集中照护补贴,有效缓解困难家庭生活压力,提升困难老年人生活质量。
(三)增设与养老相关的服务点
1.关于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点方面。近年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制度不断完善,我市县(区)共有77个乡镇业务经办窗口,开展养老保险业务服务保障。2022年,在原有乡镇代办的基础上,陆续开展了网上办理业务(辽宁政务服务网),及网上缴费业务(辽宁税务公众号)。待遇发放方面为了便民,2023年11月新增设了农业银行作为发放机构(原为信用社一家),生存认定方面增设了“辽宁人社”微信小程序,退休人员可以使用手机进行刷脸认证,更好的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高效快捷便利的养老保险业务服务。
2.关于民政养老服务点方面。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面。打造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长者食堂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养老服务机构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模式,打造“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目前已运营社区长者食堂22家。
(四)建议解决农村老人看病难的问题
1.在农村医疗服务方面。一是我市正在推进以县医院为牵头单位,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成员的紧密型医共体,通过县域医共体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技术和水平,为农村老人提供更好的就医服务。二是利用二级及以上医院对口帮扶,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水平,将公卫工作与医疗工作相融合,开展多种形式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是组织市管医院开展医疗专家进农村巡诊活动,根据基层单位需求,组织相关专家赴乡镇村进行义诊巡诊,在带动基层医务人员医疗水平提升的同时,也让村民在家门口享受了市级专家的医疗服务。
2.在农村医疗保险保障方面。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持续巩固提升保障水平。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管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老人可就近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三重保障,并实现费用一站式结算。基本医保坚持公平普惠。我市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已达到70%。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高值药品、产前检查及门诊“两病”待遇。大病保险进一步梯次减负。居民参保群众无需额外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费用实行分段补偿,补偿比例分段递增,补偿额度实行累计计算,报销比例在60%以上。2024年我市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普通居民起付标准由1.2万元降低至1.1万元,困难群众由0.6万元降低至0.55万元,有效减轻了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医疗救助夯实托底保障。我市在对全体居民参保人给予财政补助基础上,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依据困难程度分类资助,并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经过不断的制度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形成“担小病、管慢病、兜大病”的制度体系,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参保群众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关于建议农村社保可以一次性补费;一次性补齐后
到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问题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费政策。《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4〕12号)规定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按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2.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要求,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改革实施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政策适用问题,按以下口径掌握:一是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改革实施之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选择弹性延迟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终止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继续适用现行延长缴费政策至满最低缴费年限。按照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令 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二是自2030年1月1日起,在实施逐步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期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选择弹性延迟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终止时,不满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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