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手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档发〔2004〕24号)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晋级、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是职工享受各项劳动待遇、记录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的重要凭证,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或转制企业的失业人员、离职、开除、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自费出国人员、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代管,并签订代保管合同。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号)规定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截至目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审核、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时,需到待遇领取地各县(区)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填写退休申请书,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复印件及社保缴费明细等退休申报材料 ,同时签订代保管协议。经代理中心审核合格后,由代理中心为其代办退休审核和养老待遇手续。
依据《关于优化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等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91号)要求,正常退休由待遇领取地县(区)级人社部门审核待遇领取条件,社保经办机构计算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目前,退休审核待遇计发依托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将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与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各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密切配合、高效衔接,简化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企业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实现业务申请、业务受理、待遇计发“进一张网、用一套表、办全部事”。由于退休业务受理流程需要网上申报和线下提供材料审核,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关闭破产企业等暂不能登录使用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只能选择线下办理业务。为更好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只需在达到退休条件前3个月将申报材料一次性提供给参保地县(区)代理中心即可,由代理中心为其代办退休审核和待遇领取手续。这样的办理流程基本实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实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工作目标。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退休审核流程,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高效办结,更好的服务保障群众。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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