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提高抚顺市医保支付标准的建议》(022号)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8-09-1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朱瑞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抚顺市医保支付标准的建议》 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抚顺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收到您的建议后,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处室有关人员,对建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现答复如下: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开办以来,始终坚持基本医疗水平与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取人均次定额与单病种,外加项目补助的复合式结算办法。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成本的增加,为了保障参保患者得到充分、合理的治疗,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我市在2002年至2013年共调整了六次人均次定额,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定点医疗机构“超支”压力。考虑到部分疾病医疗成本高,治疗费用高,我市在实行人均次定额结算的同时又开展了项目补助的结算办法,例如对三级以上及市级专科医疗机构实施全麻的麻醉费、术后进入ICU的监护费和2050元以上的手术费等项目给予额外的统筹补助。

随着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为落实医疗机构收费结构平移,市人社局、卫计委、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抚人社发﹝2017﹞70号)文件,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针对恶性肿瘤手术治疗的人均次定额标准由4500元提高至7000元,将三甲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住院人次定额标准由2700元提高至3000元。

2017年底,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加强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7﹞206号)以及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委办发﹝2017﹞4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原有64种按病种付费的基础上,依据临床路径,通过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病种测算,选取了100个诊疗方案和入出院标准明确且诊疗技术较为成熟的疾病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进一步扩大了按单病种付费结算的范围。

近年来,我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收不抵支已成趋势且不易逆转,医保基金面临巨大压力,2014年至2017年基金运行情况如下表:

年度

统筹基金收入(万元)

统筹基金支出(万元)

当期结余(万元)

累计结余(万元)

可支付月数(个)

2014

104563

113951

-9388

136760

14.4

2015

112278

124541

-12263

153595

14.8

2016

110511

135153

-24642

128953

11.4

2017

93118

148697

-55579

73374

5.9

根据目前我市基金运行情况,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型付费模式,并汲取各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先进经验和教训,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在我市稳妥实施,减少基金风险。

  承办单位: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章)                          

  承办负责人:王烨 (签字) 

              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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