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2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10-2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康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劳务派遣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近两年我市劳务派遣企业经营情况

    目前,我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总计87户,根据2021年年检,19户企业没有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派遣企业经营状况。从2021年度劳务派遣年度审查看,各劳务派遣企业能够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省、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依法经营。2020年度通过年审的70户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管理费收入16897.8万元。

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各劳务派遣企业积极与用工单位商议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岗位、薪酬等事项,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条款,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截至目前,全市共有被派遣职工16423人,16371人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共派往742个用工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中,临时性岗位4841名,占29.48%;辅助性岗位11575名,占70.48%;替代性岗位1名,占0.004%;其他岗位6名,占0.036%。劳务派遣年限2年以上,派遣合同签订率达99.68%,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报酬及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按用工单位、岗位不同,月薪3000元(含)以下13414人, 3001-5000元2430人, 5001-7000元359人, 7000元以上220人,代收代付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达63908万元。工资做到及时、足额发放,无拖欠。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为16158人, 参保率98.39%,全年派遣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共计10127.5万元。

二、劳务派遣有关政策和我市实施情况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现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我市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省、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核查,依法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一是申请劳务派遣企业注册实缴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并且同时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二是对取得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每年3月份组织进行严格年检,对连续3年没有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进行约谈提醒。同时严格控制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性质,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的监督管理,促使各用工单位逐步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进而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也随之降低。

、下步工作措施

1.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审查。除严格按照国家对劳务派遣行业市场准入标准的法律法规要求外,我们将结合我市企业对劳务派遣业务的需求现状,从资质合法、风险转移能力强、服务能力高、派遣成本低等方面加强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审查,并实行全过程管理。

2.进一步健全劳务派遣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年检工作,做到所有取得资质的派遣企业应检必检。对连续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履行必要程序后注销其派遣企业行政许可资质。

3.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管理。联合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加大对自设派遣、虚拟派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信用监管措施,完善劳务派遣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对严重失信派遣企业上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曝光。

4.强化企业自律,规范劳务派遣企业行为。所有劳务派遣必须签订由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签字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必须载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派遣的时间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等等。劳务派遣单位在实施劳务派遣之前必须将劳务派遣合同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感谢您对我市劳务派遣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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