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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10-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背景和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15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48号)、《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1〕26号),对我市现行新冠疫情期间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标准进行调整。10月28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1〕27号)。

二、主要内容

1.对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和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2.对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满1年不足10年的和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

3.规定了失业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要求。

4.自2021年 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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