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 政策法规 / 文件解读

《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10-2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制定依据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有关标准和要求,对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起草签发过程

我局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有关标准和要求,形成《关于调整抚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发布。

三、工作内容

月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2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9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11月1日起执行。

文件: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