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招用人员后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处罚办法?
答: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介绍、使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答: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介绍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处罚?
答: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按照规定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有什么处罚?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按照规定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的哪些行为将受处罚?
答: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的;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7.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受理的常见事项?
答:《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
(一)招收、聘用职工情况;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工资报酬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七)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九)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9.劳动保障监察不受理的都有哪些情形?
答:(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二)无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五)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00]21号)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查处。
10.哪种情况不由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应由仲裁委员会管理?
答:《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11.劳动保障监察的办案时限规定是什么?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到哪个部门投诉?
答:(1)向项目所在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2)发生争议的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
1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20日内,按项目的合同价款根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中存储工资保证金比例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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