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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人社政策常见问题——失业保险篇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5-0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1.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我市行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基金会、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2.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答:2022年1月1日,我市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全面启动。

3.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工作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我市失业保险工作统一使用全省集中的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办理,与养老保险系统协同,并与医疗保险系统实时对接。失业省级统筹后在全省范围内按照政策制度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统一、责任分担统一的“七统一”标准开展工作。

4.是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答:延长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2025年1231日,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参保企业免申即享。

5.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6.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1需提供材料:

窗口办:申领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各县(区)分中心

②网上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https://ggfw.lnrc.com.cn/ehrss/login/

7.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什么?

答:从2024年5月1日起,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61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710元。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44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530元。

8.失业人员领金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除享受规定月数的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以按规定享受代缴医疗保险费、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领取价格临时补贴。

9.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是什么?

答: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月数与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挂钩,累计缴费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满2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3年的,可领取9个月;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9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9年的,可领取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

1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其待遇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待遇领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

11.失业人员如何享受生育补助待遇?

答: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补贴标准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超过6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额度的,按6个月计发。

1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享受什么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对企业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对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遗属一并领取(发放标准参照养老保险在职死亡标准执行,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13.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的、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领金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其遗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抚恤待遇。

1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1)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3)对不符合领取保险金条件、符合领取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15.2024年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和稳岗返还补贴吗?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5号)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启动实施条件,我省2024年暂停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和稳岗返还政策。对于2023年内核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一年内,继续按原规定申领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政策咨询电话:

人社政务热线服务平台:1233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52443221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 5399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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