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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人社政策常见问题——失业保险篇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3-2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1.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我市行政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基金会、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2.我市是否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答:我市继续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参保企业免申即享。

3.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4.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什么?

答:(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61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71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44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530元。

5.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是什么?

答: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月数与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挂钩,累计缴费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满2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3年的,可领取9个月;满4年的,可领取12个月;满5年不满9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9年的,可领取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可领取24个月。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其中,2024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原方式确定职工医保参保基数,代缴至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或出现法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情形;2025年1月1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参保基数。

7.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自2025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参保地有关规定,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1)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202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到待遇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申领时请携带生育登记单、医学出生证明、住院费用票据等材料,以备核查,超期不再受理。已享受医保报销政策的,不再发放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2025年1月1日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因已缴纳生育保险,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生育医疗费),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不再为其核发医疗补助金。

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享受什么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对企业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对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遗属一并领取(发放标准参照养老保险在职死亡标准执行,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9.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的、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领金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其遗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抚恤待遇。

10.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1.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答:大龄领金人员在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12.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如何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答: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以向失业保险金最后领取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13.出现哪些情况时,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4.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

 


 

 

政策咨询电话:

人社政务热线服务平台:1233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52443215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部 5399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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