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实施的范围?
答: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4)按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职)手续。
3.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也满足国家规定,应当如何办理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业务?
答: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业务,由职工所在单位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网上提交:由参保单位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点击人社服务专区---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登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行政审核申报---提交---打印。
(2)申报材料;①由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手续;②《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实行网上审核的,各参保单位在提交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申请同时,需将①②项材料上传至平台(包括参保单位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④市管干部退休申报材料除提供上述要件外,还需提供本人2014年至退休时各年度工资表及干部任免表等复印材料。
(3)业务受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对申报材料及网上提交信息进行初审、复审,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审核通过,即办即结。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职工需要打印电子退休证,也可办理纸制退休证。
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政策依据?
答:依据辽人社[2017]101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从次月起停止缴费。参保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工作人员退休,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算养老金,并从参保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5.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依据辽政发[2015]48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7.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内流动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
答: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8.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答: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9.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答: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10.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11.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其职业年金问题如何解决?
答: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12.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辽政办发[2003]40号、辽人社[2017]230号文件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已退休人员),列入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应补缴对应期间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滞纳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缴未缴的年限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1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被列入改革实施范围的在职工作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14.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足15年的是否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2014年9月30日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个人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15.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中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按照辽人社[2017]231号规定:应由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认定本人唯一的劳动、人事(聘用)关系和确定唯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16.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改革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改革的基本原则?
答:国家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改革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基本原则: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要遵循“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
(1)小步调整:改革不会“一步到位”,而是采取渐进式的方式,用较小的幅度逐步实施到位,每几个月延迟1个月,节奏总体较缓。
(2)弹性实施:改革不搞“一刀切”,在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过程中,体现自愿、弹性原则,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尊重职工意愿,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即可以适当提前,也可以晚退休几年。
(3)分类推进:改革不是“齐步走”,而是与我国现行退休年龄相衔接,不同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照不同节奏,稳步推进,逐步到位。
(4)统筹兼顾:改革不是“单兵突进”,而是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保障劳动者权益,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等措施统筹谋划,协同推进,以顺利实现改革。
17.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政策文件是什么?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号)。
18.国家施行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两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施行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还能按原法定年龄退休?
答:可以。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0.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后逐步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启动后5年内,暂不提高最低缴费年限,设置5年过渡期,10年缓冲期。从2030年1月1日起,由现行的15年逐步提高到20年,每年提高6个月。
21.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担任厅局级领导职务和一级、二级巡视员及相当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相当于正、副厅局级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60周岁逐步延迟至63周岁。
(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和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及相应职员等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60周岁逐步延迟至63周岁;如本人申请,可以选择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55周岁逐步延迟至58周岁。
22.弹性提前退休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答:把握三个要素。一是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二是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三是提前时间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23.弹性延迟退休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所在单位是主体责任,如果确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向本人提出要求,征得本人意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2)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3)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4.《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中“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如何界定的?
答: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范围可按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25.《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其他管理人员”是如何界定的?
答:国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是指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外,在各级国有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公职人员,具体范围可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条对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其他管理人员是指除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各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26.公务员弹性延迟退休是如何规定的?
答:(1)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要求,按每4个月增加1个月,逐步提高至三十三年。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要求中“二十年”,按每4个月增加1个月掌握,逐步提高至二十三年。
(3)公务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7.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补记职业年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1)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具有工作经历,并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
(3)离职后未在机关事业系统工作。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28.补记职业年金办理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答:由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所在的单位进行办理,流程如下:
(1)所在单位进行网报申请,填写打印《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补记职业年金备案表》。
(2)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3)所在单位按经费保障渠道筹集资金。
(4)所在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补记的职业年金。
(5)社保经办机构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29.如果没有正式调转到企业的手续,或者没有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辞职、辞退、调动手续的,能办理补记职业年金吗?
答:应补充完相关手续后,再办理职业年金补记。
3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人社部发[2015]28号、辽人社〔2017〕101号。
3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包括哪此项目?
答:(1)基本工资: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
(3)规范后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沈阳、大连以外地区部分机关规范津补贴暂时保留额。
(4)年终一次性奖金。(指十三薪)
3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包括哪此项目?
答:(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提高工资标准10%部分、新聘用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警衔津贴。
(3)绩效工资: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单位全部人员个人绩效工资之和不得超过批准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其他事项:
(1)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2)个人缴费工资项目之和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3.干部职工“出生日期”认定文件依据是什么?有何要求?
答:目前现行政策依据是组通字[2006]41号文件。执行干部职工出生日期管理政策总体要求:“原则上不改、造假的纠正”。
34.对干部出生日期造假进行纠正和重新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公平公正。坚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让造假者得利、更不能重复得利。
(2)最先最早。严格执行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即“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指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
(3)全面取证。对涂改、虚填(填大或填小)等涉嫌造假且难以认定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阅原始户籍档案。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早于干部人事档案的,以原始户籍档案为依据;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晚于干部人事档案的,须调阅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以及干部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取证的原始依据材料须是原件且无涂改,如有涂改应认真甄别,并视情况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
(4)严格组织认定程序。全面调查取证后,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经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作出认定(未按照上述程序认定的,不予承认)。对档案造假的,除要认真纠正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35.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出生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的应如何认定?
答: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要按照最先最早原则认定,不能按照其他材料记载一致的时间进行认定。最早材料须没有涂改、虚填年龄等造假情况。
36.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的应如何认定?
答:依据组通字[2006]41 号相关规定: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要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干部填大的年龄。
37.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应如何认定?
答: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