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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10-1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2024年版)

 

一、政策对象名词解释

(一)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

(二)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离校2年内。指自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2年内。

(四)毕业学年。指从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

(五)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指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至24周岁,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政策内容

(一)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

政策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二)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面向2025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的院校。

政策标准:非院校类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和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三)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对象:一是重点就业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个人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二是小微企业,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政策标准:一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二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上限LPR+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经办方式:由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向合作银行进行贷款申请。

(四)创业场地补贴

政策对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政策标准:根据实际租赁期限按月给予每年6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首次在抚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标准: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政策标准:按照社会保险费最低档标准的60%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七)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对象: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校毕业生。

政策标准: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经办方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院校申请,由高校毕业生所在院校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八)小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政策标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的部分。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九)国有企业增人增资

政策对象:国有企业。

政策标准: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十)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政策对象:毕业年度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曾实现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在培训范围之内。

政策标准:上述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只可参加1次专业转换培训,每次培训3至6个月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其中高校面向本校毕业学年毕业生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直补培训机构,不给予个人。对通过初次鉴定并取得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经办方式:向具有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资金。

(十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政策对象:依法与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新招用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岗位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企业申请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

政策标准:培训目标为中级工和高级工,培训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培训方式以工学一体为主,通过实施工作项目、完成工作任务、解决工作问题等,提升学徒专业素质和解决问题能力。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高校毕业生个人不承担培训费用

经办方式:向本人所在企业提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申请,由企业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资金。

三、咨询电话

(一)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抚顺县:57599707             清原县:53037020

新宾县:55020809             新抚区:52313110    

望花区:18841345103          东洲区:54633201    

顺城区:57495021        

沈抚示范区(沈抚片区):56622701

(二)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58303009  

创业服务部:52867763    

培训服务部:52601196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52443215

职业能力建设科:52443209

劳动关系科:5242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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