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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认定申请办理权限的公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6-09-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更务实举措落实简政放权、提升便企利民服务实效,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自2026年10月8日起,我市工伤认定申请办理权限调整如下:

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参保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我市域内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026年10月8日前已经提交的各类工伤认定申请,由原办理机关负责办结。

特此公告。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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