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更务实举措落实简政放权、提升便企利民服务实效,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自2026年10月8日起,我市工伤认定申请办理权限调整如下:
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参保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我市域内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026年10月8日前已经提交的各类工伤认定申请,由原办理机关负责办结。
特此公告。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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