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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政策清单(2025年版)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3-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进一步推动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助振兴政策落实落地,根据《关于印发<抚顺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我们梳理编制了《抚顺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政策清单》(2025年版),现予发布,以方便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查阅和按需使用。

 

  

一、政策内容

(一)促进就业

1.一次性扩岗补助

2.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4.一次性求职补贴

5.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6.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7.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8.抚顺市乡村振兴就业帮扶驿站一次性奖补

9.脱贫劳动力劳务输出补贴

10.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二)鼓励创业

11.创业担保贷款

12.创业场地补贴

13.一次性创业补贴

1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

15.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

(三)提升技能

16.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7.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8.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9.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20.“抚顺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励

(四)兜牢底线

21.公益性岗位补贴

2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23.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24.失业保险金

25.大龄失业人员延发失业保险金

26.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养老保险费

27.失业人员领金期间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

28.失业人员领金期间医疗补助金

29.失业人员领金期间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30.价格临时补贴

二、咨询电话

(一)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

(三)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四)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友情提示:个人和单位享受相关补贴时,应据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和欺瞒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抚顺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政策清单

(2025年版)

 

一、政策内容

(一)促进就业

1.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

政策标准:每人1500元,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2.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面向2025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的院校。

政策标准:非院校类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和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政策标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的部分。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4.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对象: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高校毕业生。

政策标准: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经办方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院校申请,由高校毕业生所在院校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5.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政策标准:按照社会保险费最低档标准的60%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6.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为本市,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本人申请已实现灵活就业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依据身份证年龄,下同)一年以内的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标准:养老保险补贴300元/月/人,医疗保险补贴200元/月/人,对缴纳单项保险费的人员,只能领取单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04年1月1日后,首次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人员,退休年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办方式: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自主申请。

7.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政策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和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8.抚顺市乡村振兴就业帮扶驿站一次性奖补

政策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帮扶载体可申请认定为市级乡村振兴就业帮扶驿站,申请条件及经办流程按照《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7号)规定执行。

政策标准:按照5万、10万、20万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9.脱贫劳动力劳务输出补贴

政策对象:具备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开展职业介绍、专场招聘、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活动,组织脱贫劳动力输入到我市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且为脱贫劳动力提供1年跟踪服务。

政策标准:200元/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10.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

政策标准:延长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

经办方式:免申即享。

(二)鼓励创业

11.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对象:一是重点就业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个人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二是小微企业,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政策标准:一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二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上限LPR+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经办方式:由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向合作银行进行贷款申请。

12.创业场地补贴

政策对象: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政策标准:根据实际租赁期限按月给予每年6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13.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首次在抚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标准: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上浮30%。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111号)。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1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

政策对象:由各县(区)人社部门创办或管理的(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具有公益性质并正常运营满2年以上,以承担为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孵化服务为目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政策标准:按基地为入孵企业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费用总额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奖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66号)执行。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15.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

政策对象:我市获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孵化平台。

政策标准: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三)提升技能

16.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本市依法与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新招用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转岗(改变职业工种)1年以内,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岗位员工为主要培训对象具体人员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政策标准学徒培训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执行。

经办方式:由企业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7.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2025年底前,辽宁籍或在辽宁就读外省户籍的毕业离校3年内未就业(不含曾就业或创业,以参保缴费记录或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及2024届至2026届毕业学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

政策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其中高校(含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面向本校毕业学年毕业生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经办方式:由承担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机构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8.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

政策标准: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详见《抚顺市职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

经办方式: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的培训机构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19.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

政策标准: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详见《抚顺市职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

经办方式:向市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申请。

20.“抚顺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励

政策对象:“抚顺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项目重点支持在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并在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岗位大胆探索创新、勇于攻克技术难关、善于传技育人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

政策标准:“抚顺英才计划”优秀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最高5万元奖励。

经办方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

(四)兜牢底线

21.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岗位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两次。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2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对象: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脱贫劳动力。

政策标准:参照当年省防止返贫监测标准,按照实际上岗月数折月计算发放岗位补贴。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除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5年的脱贫劳动力,可延长至养老金领取之日外,其他人员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23.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政策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和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24.失业保险金

政策对象: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在不同用人单位)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政策标准: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61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710元。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的85%发放,即每月144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每月1530元。  

经办方式:失业人员可通过掌上12333APP、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等线上平台或向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5.大龄失业人员延发失业保险金

政策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政策标准:为原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领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经办方式:自动续发,无需单独办理。

26.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养老保险费

政策对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政策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0%的缴费档次,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经办方式: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自主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27.失业人员领金期间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

政策对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其待遇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标准:2025年1月1日(含)后在我市新增领金人员缴费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按我市职工医保费率(含生育险)政策执行。

经办方式:实行“免申即享”,办理失业金时同时办理,无需单独办理。

28.失业人员领金期间医疗补助金

政策对象:1.女失业人员在2024年12月31日(含)前生育且符合条件的,可在2025年12月31日(含)前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保住院报销)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医疗补助金。

2.领金人员在2025年1月1日后生育的,因已缴纳生育保险,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保住院报销),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不再为其核发医疗补助金。

政策标准:女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超过6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额度的,按6个月计发。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经办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主申请,政策受理至2025年12月31日。

29.失业人员领金期间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政策对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政策标准:发放标准参照养老保险在职死亡标准执行,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经办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主申请。

30.价格临时补贴

政策对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政策标准:当物价涨幅达到一定条件时,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0元的,按 20元发放;超过20元的,据实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6%。

经办方式:“免申即享”,符合条件自动发放。

二、咨询电话

(一)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抚顺县:57599707    清原县:53037020

新宾县:55020809    新抚区:52313110

望花区:18841345103 东洲区:54633201

顺城区:57495021

沈抚示范区(抚顺片区):56622701

(二)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

抚顺县:53888163   清原县:53033361

新宾县:55023628   新抚区:53998115

望花区:53808226   东洲区:53787181

顺城区:53997667

沈抚示范区(抚顺片区):56622701

(三)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培训服务部:52612993

人力资源开发部:52629626

公共就业服务部:52623280

创业服务部:52867763

高校毕业生服务部58303009

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58303002

(四)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失业保险部53998077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52443215   

职业能力建设科:5244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