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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抚顺市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及省稳经济促发展政策工作举措>有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2-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为认真落实《抚顺市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及省稳经济促发展政策工作举措》(抚委办字〔20251号),现将关于人社领域降本增效、就业创业等有关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第29条政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2.第31条政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3.第32条政策:青年见习补贴

4.第33条政策:创业担保贷款

5.第34条政策:创业场地补贴

6.第35条政策: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4日


抄送:抚顺市就业促进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抚顺市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及省稳经济促发展政策工作举措》第29条政策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的组织实施。

 

第一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一条 政策主要内容。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鼓励企业按照年度用工计划总量或技能岗位员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不超过年度技能岗位员工总量)设立学徒岗位,确定学徒培训数量,有计划地开展学徒培训。

第二条 政策支持对象。依法与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新招用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或转岗(改变职业工种)1年以内,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岗位员工,具体人员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第三条 培训期限。培养目标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为重点,培训期限结合学徒培训目标、技能形成规律等确定,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如遇特殊情况2年内不能如期完成培训的,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延长到3年

第四条 培训内容培训课程主要包括通用素质、专业基础、专业技能三个部分。通用素质课程应包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安全生产等内容。

第五条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以工学一体为主,通过实施工作项目、完成工作任务、解决工作问题等,提升学徒专业素质和解决问题能力。

第六条 补贴标准。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执行,补贴资金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列支,不足部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按规定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兼得

 

第二章 申报流程及材料

第七条 申报备案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填写《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并携带相关材料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备案,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合格后方可进行开班培训。备案材料一试3主要包括: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4.学徒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6.社保缴费记录;

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开班审批表;

8.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9.企业营业执照

10.转岗人员名单;

1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开班申请。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应在每期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开班审批表》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开班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开展培训。未经开班审批的,不得享受培训补贴。

第九条 考核鉴定学徒培训期满后,企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由评价机构对已实施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按照培养目标直接进行技能等级认定(符合自主评价资质的企业可自主认定),市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考核评价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补贴申领企业完成学徒制培训任务后申领培训补贴时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1.抚顺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请

2.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徒花名册;

3.完成培训任务学徒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培训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留存复印件;

5.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每次视频应间隔1个月以上,每次不少于45分钟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开班审核备案,通过内部信息比对核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确定参训学徒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学徒培训的过程监管依托全省职业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切实落实学徒登记注册、培训过程督导检查、培训结果考核要求,实现从报名、开班、培训、证书发放、资金申请到补贴发放等全过程网上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组织学徒完成培训,对于培训完成率低于80%的企业,再次申报时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切实保障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对存在管理不规范、虚假培训、套取骗取资金等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抚顺市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及省稳经济促发展政策工作举措》第31条政策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的组织实施。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一条  政策主要内容

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存储比例可按对应施工合同额下浮0.5%;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按月代发管理的,对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二条  支持对象和标准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

(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

(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

(四)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

(五)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存储比例按以上合同额区间分别下浮0.5%。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按月代发管理的,对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三条  申报条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施工合同(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复印件);

4.《工资保证金存储核定单》;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流程

第五条  申报流程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资保证金存储。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应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核定,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登记工资保证金台账,并填写《工资保证金存储核定单》,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完毕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审核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资保证金存储核定单》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经办银行、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报存储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存储工资保证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降低或减免资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核定存储。

 

 


 

 

《抚顺市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及省稳经济促发展政策工作举措》第32条政策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青年见习补贴的组织实施。

 

第一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条  补贴标准

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12个月400元/人;为见习人员提供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我市城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  申报材料及流程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2.《见习单位开展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3.《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4.《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5.《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6.《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7.《抚顺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8.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辽宁省就业创业证》(编码页、个人信息页及注明就业失业状态页即可)复印件;

9.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第四条  申报流程

1.申请。企业携纸质材料至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办理。

2.审核。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通过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对系统中能查询到的企业登记信息、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等,不需企业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3.补贴发放。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确认补贴金额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核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抚顺市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及省稳经济促发展政策工作举措》第33条政策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部门(单位)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组织实施。

 

第一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一条  适用对象

1.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小微企业。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不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第二条  申报条件

1.个人。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 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对还款积极、带动性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四条  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财政贴息支持的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五条  贴息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第六条 反担保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1.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3.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4.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章  申报材料及流程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抚顺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合伙)经营申报审核表》;

2)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如需要);

3)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特定类型申请人还需提供:

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如需要);

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③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释放相关证明材料;

④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如需要);

⑤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需提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⑥网络商户需提供网上实名注册登记截图复印件、6个月以上交易流水;

⑦返乡创业农民工及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⑧脱贫人员相关证明。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抚顺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审核表》;

2)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如需要);

3)申请认定前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

4)在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交换平台http://gx.lngs.gov.cn/的“小微企业名录”子系统“小微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栏目中,可以查询下载到该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或由申请主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需要);

5)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的流程办理。

1.资格初审:申请人向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内经办银行提出申请或由人社部门、农业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妇联、退役军人管理部门推荐,经办银行设立窗口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

2.信用评估:资格初审合格后,由经办银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和评估;

3.资格审查:信用评估通过后。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的贷款要件进行收集和整理,备存并按时向相关业务部门报送。人社部门或委托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资格认定;

4.实地审核:经办银行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及时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5.担保审核:由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对通过相关资格认定部门认定的借款人开展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

6.贷款发放:经办银行在收到反担保审核批复后,通知贷款申请人到所在地支行签订贷款协议并放款。

 

 

 

 

 

 

《抚顺市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及省稳经济促发展政策工作举措》第34条政策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场地补贴的组织实施。

 

第一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一条  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第二条  申报条件

1.抚顺市辖区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2.适用人员范围:

离校2 年内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指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

返乡入乡农民工:农村户籍,辽宁省或外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存在就失业登记记录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在辽宁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存在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记录或因自身创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而失去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符合创业场地补贴申报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注: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脱贫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等),应当自愿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条  补贴标准及政策期限

自申报之日起,根据实际租赁期限给予6000 元/年的补贴,对于年租金低于其享受补贴标准的据实拨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按月给付。

 

第二章  申报材料及流程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抚顺市创业场地补贴申报审批表》;

2.创业实体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返乡入乡农民工户口本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辽宁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审核身份信息;

3.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6.包括房产证等经营场地合法性证明材料复印件;

7.经营6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或未达起征点证明。

第五条  申报流程

1.申报。申报人向经营实体注册地乡镇、街道或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填写《抚顺市创业场地补贴申报审批表》,并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辽宁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乡镇、街道将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上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初审。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一址多照等情况进行重点实地查验,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录入辽宁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申报材料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3.复审。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通过辽宁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复审。

4.公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申报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抚顺市就业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发放补贴。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优先选择个人电子社保卡银行账户)。

 

 

 

 

《抚顺市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及省稳经济促发展政策工作举措》第35条政策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的组织实施。

 

第一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抚顺辖区内以法人身份创业,实际经营满2年以上的,首次购买自有住房,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博士生8万元,硕士生5万元,本科生3万元。

 

第二章  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来抚工作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银行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纳税证明(2年及以上);

(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抚顺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人员名单》县(区)填报。

第四条  申报流程

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执照注册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将复印件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公示无异议向市财政局请款。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该补贴资金由人才专项资金列支)拨付给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专门账户,再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至毕业生本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政策执行期内不再允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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