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系列稳经济促发展政策举措,根据《关于印发<抚顺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我局梳理编制了《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政策清单》(2025年版),现予发布,以方便用人单位查阅和按需使用。
目 录
一、政策内容
(一)促进就业
1.一次性扩岗补助
2.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4.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5.抚顺市乡村振兴就业帮扶驿站一次性奖补
6.脱贫劳动力劳务输出补贴
(二)降低成本
7.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9.社保云贷
(三)鼓励创业
10.创业担保贷款
11.创业场地补贴
12.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
13.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
14.促进落户创业购房补贴
(四)提升技能
1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6.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7.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二、咨询电话
(一)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建设银行抚顺分行
友情提示:单位享受相关补贴时,应据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和欺瞒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政策清单
(2025年版)
一、政策内容
(一)促进就业
1.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
政策标准:每人1500元,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2.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面向2025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的院校。
政策标准:非院校类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和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政策标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的部分。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4.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政策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和单位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5.抚顺市乡村振兴就业帮扶驿站一次性奖补
政策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帮扶载体可申请认定为市级乡村振兴就业帮扶驿站,申请条件及经办流程按照《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7号)规定执行。
政策标准:按照5万、10万、20万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6.脱贫劳动力劳务输出补贴
政策对象:具备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开展职业介绍、专场招聘、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活动,组织脱贫劳动力输入到我市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且为脱贫劳动力提供1年跟踪服务。
政策标准:200元/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三)降低成本
7.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
政策标准:延长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
经办方式:免申即享。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政策对象及标准: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存储比例可按对应施工合同额下浮0.5%;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按月代发管理的,对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经办方式: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9.社保云贷
政策对象:足额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
政策标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300 万。
经办方式:通过建行“惠懂你”APP、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自助办理。
(三)鼓励创业
10.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对象:一是重点就业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个人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二是小微企业,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政策标准:一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二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上限LPR+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经办方式:由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向合作银行进行贷款申请。
11.创业场地补贴
政策对象: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政策标准:根据实际租赁期限按月给予每年6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12.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经费补贴
政策对象:由各县(区)人社部门创办或管理的(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具有公益性质并正常运营满2年以上,以承担为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孵化服务为目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政策标准:按基地为入孵企业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费用总额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奖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66号)执行。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13.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
政策对象:我市获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孵化平台。
政策标准: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14.落户购房创业
政策对象:在抚顺辖区内以法人身份创业,实际经营满2年以上,首次购买自有住房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标准:博士研究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本科生3万元。
经办方式: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主申请。
(四)提升技能
1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本市依法与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新招用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转岗(改变职业工种)1年以内,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岗位员工为主要培训对象,具体人员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政策标准:学徒培训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执行。
经办方式:由企业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6.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
政策标准: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详见《抚顺市职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
经办方式:由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的培训机构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17.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
政策标准: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详见《抚顺市职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
经办方式:向市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申请。
二、咨询电话
(一)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抚顺县:57581670 清原县:53024032
新宾县:55020809 新抚区:52313110
望花区:18841345103 东洲区:54630978
顺城区:57495020
沈抚示范区(抚顺片区):56622701
(二)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人力资源开发部:52601862
创业服务部:52867763
公共就业服务部:52603223
培训服务部:57609207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部:58303019
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58303002
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52606529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52443215
职业能力建设科:52443209
劳动监察科:52443228
(四)建设银行抚顺分行
普惠金融事业部:5757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