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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人社助企稳岗促就业政策清单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3-03-1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2023年版 

一、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抚人社发〔2022〕19号)、《关于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抚人社函〔2022〕101号)、《抚顺市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实施细则》(抚人社发〔2021〕20号)、《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发〔2021〕28号)、《关于印发<抚顺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财金〔2020〕156号)、《关于印发<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奖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抚顺市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试行)》(抚人社发〔2020〕67号)、《关于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通知》(抚人社〔2017〕47号)、《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抚人社发〔2021〕24号)、《抚顺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发202215)、《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

二、政策清单

1.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2022年1月-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0年7月份后、2021年7月份后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和登记失业青年(由失业登记数据确认)、现就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未享受过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可享受一次扩岗补助,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社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补助信息,经企业“一键确认”后直接发放;企业也可自主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发放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招用的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前3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部分)的2倍金额计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由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

3.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50%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由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

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抚顺市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由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

5.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对符合条件的帮扶载体可申请认定为市级乡村振兴就业帮扶驿站,按照5万、10万、20万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申请条件及经办流程按照《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7号)规定执行  

6.就业见习补贴

1)青年就业见习。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吸纳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我市城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12个月4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50-150元/人/月(见习人数5人以下的,指导管理费50元/人/月;5-20人的,指导管理费100 元/人/月;20人以上的,指导管理费15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 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由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

2)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院校类就业见习,开展就业见习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吸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150元/人月。见习期限为3个月

7.脱贫劳动力劳务输出补助

具备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开展职业介绍、专场招聘、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活动,组织脱贫劳动力输入到我市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且为脱贫劳动力提供1年跟踪服务,由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元/人标准的相应补助。

8.创业场地补贴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于年租金低于其享受标准的据实拨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由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

9.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

被评为抚顺市创业带头人的小微企业,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由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

10.创业孵化基地服务

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关于印发<抚顺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奖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66号)文件执行。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由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

11.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政策截至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30日,对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具体费率分别调整为0.32%、0.48%、0.8%、1.12%、1.44%、1.76%、1.92%、2.24%,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参保企业免申即享。

12.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和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所属期截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联系方式

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抚顺县:57599707      清原县:53037020

新宾县:55020809      新抚区:52313110    

望花区:18841345103   东洲区:54633201    

顺城区:57495021      沈抚示范区:56622701

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

抚顺县:53888163      清原县:53033361

新宾县:55023628      新抚区:53998115

望花区:53808226      东洲区:53787181

顺城区:53997667      沈抚示范区:538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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