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辽宁省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方案》(辽乡振发〔2021〕1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普通高、中等院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7月25日(含)以后出生)。报考基层医疗机构(清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各乡镇卫生院)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1年7月25日(含)以后出生)。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2022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1)。
清原满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者的工作经历和其它资格条件的计算日期截止到报名起始之日。国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2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试,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2年8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公开招聘的信息通过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fsrs.fushun.gov.cn/)向社会公告。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22年7月25日-7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休息日除外)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地点:县卫健局二楼会议室(清原镇清河路28号)
报名时所需准备的材料包括:
(1)报名表(附件2,考生需自行下载打印填写);
(2)近期同底免冠二寸彩色照片3张;
(3)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在职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附件3,如提供困难可在体检前提供),并加盖公章,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5)2022年应届毕业生证明(附件4);
(6)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2:1的岗位,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复核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0〕29号)规定,收取报名费50元/人。
(三)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报考者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考试、应聘资格。
(四)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
笔试内容:A类岗位考试内容为生理学、解剖学;B类岗位考试内容为生理学、护理学。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笔试结束后,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请考生携带身份证,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笔试时间及地点将在准考证上明确。
笔试成绩通过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布。
2.面试
在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面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可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在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名单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用人单位向其他进入该岗位的应聘者说明情况,递补后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不按时参加面试者,视为放弃资格。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注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岗位职责特点,体现对选聘人员任职条件的要求。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考生总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两部分组成,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总成绩并列者,以面试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如面试成绩也并列的,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选。面试成绩和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均通过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县卫健局组织,在县人社局指定的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确定为体检人选后,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
体检费用自理。
(六)考察
由各用人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统一在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举报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举报人要实名举报),不予聘用;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各招聘单位应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考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七、疫情防控要求
1.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实施,考生需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履行个人责任,如实报告健康信息,对瞒报、谎报、不履行个人责任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招聘工作时间及考试地点可能会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做出适当调整。如有更改,县卫健局通过考生报名时留下的通讯方式通知考生本人,请考生确保通讯工具畅通。
八、有关事项
1.严格执行回避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也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2.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县人社局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
3.在招聘过程中,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4.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或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从面试合格人员中进行递补,原则上递补一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因考生弃权等个人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5.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办理有关手续等)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6.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7.本次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参照《2016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附件5)。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清原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所有。
咨询电话:024—53023119 清原县卫健局
监督电话:024—53022551 清原县纪委监委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原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