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抚人社发〔2015〕81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函〔2016〕43号)精神,根据2014、2015年度稳岗补贴实际审核情况,为做好今后的援企稳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稳岗补贴的申领条件
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
二、企业裁员率的计算
可不将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自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人员纳入裁员率的计算范围。企业在申领稳岗补贴时,应对以上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抚顺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
2016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5.2%,2017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5%。
四、申领稳岗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除需满足稳岗补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按照审核部门要求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包括相应的原始凭证及其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不予受理。
1.补贴年上一年12月份至补贴年12月份(共13个月)社保申报单、失业保险缴费凭证、作为缴费基数的全部收入明细表及汇总表。
2.补贴年如有职工工作变动,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应的变动手续。
3.补贴年如有人员补费,企业需提供补费人员名单及加盖经办部门业务章的人员补费单。
4.补贴年如有学生实习、被司法机关收审、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在同一地区等情况,也需提供相应材料。
5.上年度稳岗补贴具体使用情况。
五、几点说明
1.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和在册全部职工均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因各种原因没有工资收入的企业职工可按补贴年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2.特殊行业如成本核算等原因,上一年12月份收入明细不能反映补贴年1月份缴费基数的,除按要求提交补贴年上一年12月份至补贴年12月份(共13个月)社保申报单、失业保险缴费凭证、作为缴费基数的全部收入明细表及汇总表外,还需提交反映补贴年1-12月缴费基数的所有收入明细表及汇总表。
3.新参加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以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期限时间为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终止时间以解除协议书中双方约定解除时间为准,如无约定解除时间,以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4.申领稳岗补贴企业提供的银行帐户开户名称、账号,需与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
5.企业领取的稳岗补贴要做到专款专用,即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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