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2017〕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的管理
(一)强调申请条件
抚顺市境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符合“管理办法”中提出的申请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培训中心、农村职业教育中心等,均可申请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
(二)坚持委托原则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本着“谁委托、谁管理”属地化管理精神,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任本地区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的委托和管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委托期限为3年,可根据年度政府补贴指导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微调。
(三)严格申办程序
按照发布公告、申请受理、组织评估、公示确认、签订协议的程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择优委托。通过在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或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做出委托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被确认为委托培训机构的单位签订培训协议。
(四)加强质量监督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委托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在确保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每年定期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在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规定享受补贴人员范围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二)指定资金管理机构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建立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设立服务窗口、受理申请、核定补贴资金、建立台账资料存档、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需要向社会公示的数据信息,以及对县区工作的指导等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指定本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级培训补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2.按照“快速高效、服务便捷、社保卡优先”的原则,(全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委托托管银行为第三方资金监管银行,托管银行设立统一代办机构,服务网点要提供全覆盖服务。
3.为确保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人员及时办理垫付培训费、鉴定费,每位培训人员垫付资金总额由培训机构按培训职业(工种、等级)和补贴标准核定,由学员自主选择托管银行业务网点办理托管手续。
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年度职业培训补贴预算,经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执行,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将按规定向县区财政划拨职业培训补贴。
(三)确定学员报名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意愿,在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范围内,选择参加相应专业(工种)的培训。由培训机构将名单报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培训资格。
2.学员通过培训资格审核报名成功后,依据和培训机构签订的《职业培训协议书》(见“管理办法”附件2),由学员本人办理垫付培训费和鉴定费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托管手续。
3.学员将回执返回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将学员交费信息录入职业培训管理系统。
4.学员参加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垫付鉴定费。
5.鉴定结束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将培训学员的鉴定结果及是否属于“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名单报给市就业服务机构。
6.培训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于3个月内按“管理办法”要求,于每月15日前,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申领补贴需递交的材料,通过审核后由市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办理补贴资金划拨手续。
(四)制定资金补贴备付、申请、发放流程
1.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抚顺市职业培训补贴备付金划拨申请。
2.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年度市级政府补贴指导目录规定标准1:1比例备付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存入托管银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3.市就业服务机构在每月15日前集中受理培训学员申领补贴材料,对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材料齐全真实准确的,按照资金托管协议规定流程,向托管银行提出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付款通知书和培训费划拨通知书。
4.托管银行根据市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付款通知书和培训费划拨通知书,将专用付款账户的财政补贴资金支付到学员本人银行账户(含社会保障卡),同时将专用存款账户托管的培训费、鉴定费划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5.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支付到本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则,明确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完善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场所设立“监督举报公示”标牌,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设立职业培训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职业培训有关业务,提供服务,做到信息畅通,并制定好管理和服务流程。
(三)按照“谁经办、谁保管”的原则,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要建好台账,严格按“辽宁省职业培训资金拨付台账要求和装订次序”形成台账备查。
(四)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各培训机构要将公开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在明显位置公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开监督电话:52443218;电子邮箱:rs52443218@126.com;
市财政部门公开监督电话:57760153;电子邮箱:lzn691106@163.com;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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