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 文号: | 抚人社发〔2025〕13号 | 发布日期: | 2025-11-29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8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3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