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2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文号: | 抚人社发〔2024〕4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规定,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调整后的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