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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3-02-06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号: 抚人社发〔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02-15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税务,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3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辽人社〔2015〕2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对于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全额为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本通知中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在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拆除活动(含总承包、专业、项目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桥梁建设等农民工较为集中且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企业,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并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充分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项目开工前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费率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未参保的,要及时参加工伤保险,补缴费额=项目工程总造价×1‰×(剩余天数÷总天数)。追加工程预算的,应补缴工伤保险费,补缴费额=追加工程预算资金×1‰。

三、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具体办法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按项目总造价(中标价)1‰先行缴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定,地税部门征缴后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

四、参保流程

1.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以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工程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名称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建筑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立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持《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地税部门审核建筑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出具《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2. 建筑施工企业持参保证明及缴费证明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名制名单。

3. 建筑施工企业因建设工程总造价增减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提前或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并相应退还或补缴工伤保险费。

4.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30天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出具《建设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五、实名制管理

1. 市及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其职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在项目施工期内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的所有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2. 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人员变动时,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向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汇总表(纸制和电子版)。

3. 参保单位在施工期间增减人员时,应先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各批次使用的人员名册于进场和撤场之日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情况。施工企业使用人员减少应在当日内报送人员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报送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在报送前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发生工伤事故时实际用工人员与报送名单不符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 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各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明确告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参保情况、待遇标准和职工发生工伤后投诉举报渠道,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5. 人社劳动监察、社保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进入施工企业实名制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影响企业诚信水平评定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工伤认定及待遇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而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建设项目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时效,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限为该企业农民工参保的有效期限,自项目开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至申报项目完工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完工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延期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进行24小时网上申报,提交事故伤害预审表,并在30日内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准备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与两个以上施工项目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施工项目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单位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

合同期内不能完工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工伤待遇不能支付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职工在同一建设项目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建设项目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建设项目参保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在项目竣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如特殊情况,经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申请,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可以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五级至十级以及无等级工伤人员,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后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对相关工伤待遇中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工伤发生时上年度抚顺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发标准。如当时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则暂按大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公布后进行调整。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七、监督管理

市及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劳动监察、住建、应急、税、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及缴费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保障措施未落实。同时,也要加强对未参保已经开始施工企业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单位不缴纳少缴欠缴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地税部门责令期限缴纳,对拒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责任区分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多部门联动。市及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财政、应急、工会、税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善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等部门协助机制,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部门定期交流,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基金收支等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九、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12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抚顺市财政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抚顺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        

         2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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