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05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抚顺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
文号: | 抚人社发〔2022〕6号 | 发布日期: | 2022-04-11 |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流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抚顺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抚顺市交通运输局 抚顺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抚顺监管分局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下发的《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专用账户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细化工作流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施工总包单位可选择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专用账户业务,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银行业务系统应与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具备向预警系统传送所需数据的全部功能,满足预警系统运行所需的技术支撑、硬件设备和人员服务需求。
(二)银行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对本行各服务网点办理专用账户业务进行管理、统计和指导,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携带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工商年检报告、法人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可办理代理鉴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到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协议内容应符合《省专用账户实施细则》规定要求。银行应按照《省专用账户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做好规范化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总包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证明》(附件2)。已应用预警系统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的工程项目,专用账户开立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银行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可将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使用。账户名称为“XX公司XX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在本市有多个工程项目,可分别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五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工资支付表和实名制平台导出的PDF版“XX项目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表”送开户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核一致后,由开户银行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审核不一致的,开户银行应立即通知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由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填报《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附件3),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30日后,向银行出具《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附件4),同时抄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
专用账户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使用或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的分账户撤销时,只撤销相应指定账户,不得影响其他账户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本规定未定事项,均按照《省专用账户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1.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样本)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证明(样本)
3.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样本)
4.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样本)
附件1
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样本)
甲方(建设单位):xxxx公司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xxxx公司
丙方(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支)行
XX市XX区(县)XXX 项目。根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人社〔2021〕31号)相关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甲方、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人,丙方为项目专户资金实际管理人,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提供项目专户资金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立。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XXX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该项目投资总额(工程总标的额)为XXX万元,人工费用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XX%。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乙方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必要条款,不得删减。)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乙方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不能支取现金、定向支付),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丙方应按月向甲、乙双方提供账户资金明细表。
(三)丙方根据乙方的签字确认单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条 协议期限。甲方、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为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止。
第三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五条 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于每月X日前将人工费用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划入金额不低于乙方按月汇总后该建设项目全部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总额,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必要条款,不得删减。)
第六条 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X日前,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清单报甲方项目部审核确认,并提供给丙方,在丙方收到乙方转账支票后依据甲方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从专用账户划拨并代发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账户。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向丙方提供工资发放对象为本项目所招用农民工相关证明。
第七条 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丙方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必要条款,不得删减。)
第八条 追加资金。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甲方追加划入约定托管账户的资金,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出具项目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同意撤销(变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丙方全额解付托管账户余量资金后,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后立即销户。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按照前款约定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甲方已按照第五条规定足额向约定的托管账户划拨资金,乙方未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应及时报告项目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挪用、套用资金,造成丙方无法履行第七条相关规定,丙方有权向项目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必要条款,不得删减。)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以及因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送项目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证明
(样本)
XXXX公司:
根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人社〔2O21〕31号)相关规定和《抚顺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经核验,同意你司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账户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款并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联,备案企业、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编号:
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经营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机关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委托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名称 | |||||
中标通知书编号 | |||||
工程项目名称 | |||||
工程项目地点 | 市(区) | ||||
项目类别 | ( )建筑 ( )公路 ( )港口 ( )水运 ( )其他 | ||||
工程合同价款 | 元;大写: | ||||
工资专用账户 | |||||
开立时间 | 年 月 日 | 开立银行 | |||
总承包企业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样本)
(此表一式两联,企业、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4
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样本)
(开户银行) 银行:
根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抚顺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现同意撤销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人: ,
账户名称: ,账号: 。
请贵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章)
年 月 日
抄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总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