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信息名称: | 抚顺市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及其他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参保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具体缴费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确定。按照省有关文件,符合条件的企业(除“免申即享”外)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将《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抚人社发〔2020〕50号)中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补贴标准和工作程序按照《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抚人社函〔2021〕23号)和《关于〈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抚人社函〔2021〕43号)文件执行。
三、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培训取得证书毕业生名单,市教育局负责审定所属中高职院校(不含技工学校)取得X证书毕业生名单。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校取得的证书补贴标准参照教育部门核定并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费用标准执行。
四、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继续延长享受期限,最多延长6个月。
五、各县(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各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责任落实,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梳理调整相关政策清单和办事指南,自本细则发布起15日内报市人社局备案后公开发布,并做好政策落实。
附件:1.《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2.责任分工表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抚顺市教育局 抚顺市财政局
抚顺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抚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