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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4-04-02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 抚人社发〔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04-03

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规定,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调整后的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51日起执行。

 

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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